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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出台楼市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发布时间:2018-07-20 来源:王福蓉

  本网讯(记者 王福蓉) 昨日,记者从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市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要求,7月16日,市政府发布《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不得变更(转让);买受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市户籍居民限购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住房,若出具在普洱市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可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但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

  《通知》要求,要加大土地供给,盘活存量土地,加快行政许可审批速度,促进商品住房供应;并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调整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商品住房销购政策,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和监管监控力度,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通知》明确了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额度。购买首套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保持不变;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保持不变。购买第二套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同时,实行轮候期制度,优先保障首套普通住房职工购房贷款需求;调高首付款比例,对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款为20%;对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款为3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支持贷款。

  《通知》要求,发改、住建、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和监管监控,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违规收取购房定金或预付款等费用、未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和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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